根據《森林法》第十八條規定,進行勘查、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專工程,應當不占或者屬少占林地;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,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,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、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,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。